低价酒包装变身“茅台”“五粮液”,4人假冒注册商标终获刑_好酒水加盟网
2020-04-26 00:00 来源: 好酒水加盟-有价值的酒水招商代理加盟信息平台
原标题:低价酒包装变身“茅台”“五粮液”,4人假冒注册商标终获刑 来源:齐鲁壹点
“张老板,上次在你那里买的五粮液很实惠,这回我想要10箱贵州茅台,你出个价。”2019年1月中旬肖某某在张老板处购买了30箱“五粮液”,每箱900元的价格让肖某某十分满意。
“好说,你自带原料酒来,给你个友情价,1200元每箱怎么样?”
茅台酒每箱居然才1200元?这是怎么回事?
原来,2018年下半年,被告人张某某租赁济南市槐荫区邹庄村一民房,购买了“贵州茅台”“五粮液”商标标识、白酒酒瓶、防伪标识、包装盒等全套包装,还购买了封装、灌装设备,先后雇佣被告人李某某、郑某某、刘某等人在民房内,用低价白酒灌装五粮液白酒,之后以900元每箱出售。肖某某口中的张老板,便是张某某。
2019年1月17日下午,被告人张某某安排被告人李某某、郑某某、刘某等人在民房内,由肖某某现场监督,将10箱低价白酒灌装至“贵州茅台”酒瓶中,被告人张某某在民房外望风。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。
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,以被告人张某某、李某某、郑某某、刘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,于2019年4月22日向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。
槐荫区检察院受理后,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,依法讯问了被告人,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。经审查认定,被告人张某某、李某某、郑某某、刘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,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,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,情节严重,其行为均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,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刑事责任。2019年8月1日,槐荫区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某某、李某某、郑某某、刘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槐荫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。
被告人张某某、李某某、郑某某、刘某庭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。2019年9月4日,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:被告人张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。被告人李某某、郑某某、刘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,缓刑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。
槐荫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一级检察官周丽表示,根据2004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《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(法释【2004】19号)第十三条规定,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,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,构成犯罪的,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,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。
“本案中,被告人张某某雇佣李某某、郑某某、刘某等人,以酱香型某低价白酒灌装茅台白酒,以浓香型某低价白酒灌装五粮液白酒,系以低档酒为原料酒灌装高档白酒,以次充好,假冒两种注册商标,且为同一香型白酒。后又将制造的白酒销售,从中牟取暴利,非法经营数额达到54600元。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。”检察官周丽说。。
(齐鲁晚报·齐鲁壹点 记者杨璐)